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要求,2013年8月1日起部分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我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处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票据。 调整之后,经过4个月的工作,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的甲方单位要求我校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影响合同款项的拨付。经我处与国税局协调,允许我校在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合同务必不要前往科技处科技开发中心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票据,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未办理免税的“四技”合同、对方单位名称、营业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款。项目负责人在向财务处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办理借税款手续(由其他项目借款垫付税款,待项目经费到账时冲销借款),借款金额暂不填写,由财务处办理后确定金额再予填写。 4、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财务处派专人持发票专用章亲自前往办理,为保证代开工作顺利进行,每月10日、25日集中两次办理,请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有关材料,财务处在集中办理后将及时通知领取。 财务处 2013年12月12日